问题 | 道路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规定 |
释义 | 一、道路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选定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各地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室),都编制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委托鉴定时,则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指定名册中进行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二、道路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事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何种资质?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都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国家也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进行了全过程的管控。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手段包括:进行每道工序都要逐一验收、确认;主要材料进场前及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检测;完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等。此外,建设主管部门或是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也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但是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何种资质,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质量鉴定机构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有的质量鉴定机构具有检测资质。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三、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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