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权申报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
释义 | 如何有效申报破产债权是债权人保护自身的重要途径。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未申报的债权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权利,并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法律分析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如何有效的申报破产债权,争取得到审查确认是债权人通过程序保护自身的重要途径。 注意的是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申报破产债权是债权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但需注意申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债权表编制完成后,如无异议,由法院确认;如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申报破产债权,争取审查确认,是债权人通过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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