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质押,应该怎么理解 |
释义 | 什么是质押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 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什么是一般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与连带保证责任相对应。 2、《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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