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买卖,但需经过法院审查和申请保全人的同意。当事人名下得人房产被法院保全查封,在保全期间原则上是不能买卖交易的,如果法院认为其买卖的保全财产不会损害第三人和申请保全人的债权的,可以准许被保全人进行买卖,但需要申请保全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一)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的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的价钱。(二)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三)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书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一、诉前财产保全能用现金担保吗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用现金担保,也可以用实物担保,担保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保全标的价值的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