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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市北区防疫政策
释义
    青岛市北区防疫政策
    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要求,自2022年12月5日零时起对有关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一、居民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药店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再需要实名登记信息。
    二、取消交通场站、港口码头、高速卡口等场所强制性核酸检测“落地检”要求,继续提供“愿检尽检”服务。
    三、居民进入公园、景区、服务区等公共场所,乘坐地铁、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再查验健康码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青岛市市北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指出:
    疫情防控需要每个人的参与,疫情一天不结束,防控一刻不能放松。所有入青返青人员入青前,应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在街道、社区、居住宾馆以及工作单位等主动报备,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青后,配合做好“落地检”“五天三检”和相关排查、管控等防疫措施。未及时报备、故意隐瞒及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来青返青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入青返青人员来青后,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向社区报备,按照规定频次进行管控和定向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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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