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口头认罪算证据。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拟制自认是自认体系的重要部分,主要解决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故意回避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官对案件事实询问的问题。拟制自认规则的设置,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由此衍生的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向法官做如实陈述的法定义务。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并不必然享有沉默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