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武汉住房公积连续正常足额缴存 住房公积金 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 公积金贷款 或组合贷款。 基本条件 (1) 借款人持有合法 身份证 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 (3)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具有真实 购房 行为,且除住房 商业贷款 转 住房公积金贷款 外,该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 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 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贷款 抵押 ,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法律客观: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范围。除湖北省内以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外,暂停受理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条 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受理范围。我市商转公贷款的受理范围仅限于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转贷人)的首套住房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