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人才迁入户口的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1.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含技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2.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含技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3.具有中级(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等级的技能人才。 法律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条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和通道 (一)认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措施。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0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并政发〔2016〕62号)精神,全面放开“三县一市”城镇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城六区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市公安局牵头) (二)全面放开四类人员落户限制。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有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三)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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