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侦查终结,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将侦查终结报告和移送起诉意见报检察长决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作出移送不起诉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侦查,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