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 |
释义 | 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都是不需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般是根据医疗机构所属的地市省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就可以。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营利性医疗机构面临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了一个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了一个没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这种情况需国家部委之间进行协调、统一。 对社会开放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1.由个人开办或两人以上合伙开办的; 2.由机关、团体、学校(医学院校附设的医疗机构除外)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 3.由编制(即全民、集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部队规划定址的)医疗机构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办的; 4.驻穗部队的编制外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