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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中的申请人是否有权更改被申请人?
释义
    《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反驳仲裁请求并提出反请求。申请人变更请求需要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提交书面申请,包括数量、性质或其他方面的变更。
    法律分析
    目前如果是变更仲裁被申请人申请的话,一般来说《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申请人是提出仲裁申请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仲裁请求,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申请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其所主张的权利内容,也就是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欲变更请求,需要提交书面的变更申请,但是必须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辩论程序结束以前提交。在变更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要变更的请求事项及标的。这种变更包括:
    第一,请求标的在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
    第二,请求事项性质上的转变
    第三,其他的变更,如请求给付的标的、方式的改变等。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能否修改被申请人的身份?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无权直接修改被申请人的身份。劳动仲裁的目的是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因此,申请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劳动争议提出申请,并指定具体的被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希望更改被申请人的身份,通常需要重新提起新的仲裁申请,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调整。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请求。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涉及请求标的数量的增减、请求事项性质的转变以及其他变更。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通常无权直接修改被申请人的身份,需重新提起新的仲裁申请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调整。具体操作应遵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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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0: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