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1、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征收,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根据支出费用和各行业工伤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征收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对企业实行浮动费率,可以根据企业工伤发生频率的变化,每年对费率作一次调整。各行业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2、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工伤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不实行减免。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缓缴。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十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征收,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第十一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根据支出费用和各行业工伤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征收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对企业实行浮动费率,可以根据企业工伤发生频率的变化,每年对费率作一次调整。各行业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工伤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不实行减免。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缓缴。第十四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第十五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管理费)不计征税费。第十六条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之初,工伤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向企业预收一个月的保险金作为准备金,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各市征收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85.5%作为支付职工工伤社会保险费用;10%作为工伤社会保险储备金,用于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发展康复事业。第十八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从征收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2%至4%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管理工伤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生活补贴; (二)业务费、宣传费; (三)必要的设备购置费; (四)对工伤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 (五)其他与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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