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比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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