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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一档社保和二档的区别
释义
    一、深圳一档社保和二档的区别
    深圳医保一档和二档除了在门诊大病待遇上都是根据连续参保时间长短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60%-90%外,区别还是很多的,主要包括下面这些:
    1、缴费标准
    深圳医保一档:缴费比例为8.2%(基本+地补),其中单位交6.2%,个人缴交2%。
    深圳医保一档:每月缴费59.84元,其中,个人缴纳14.96元,单位缴纳44.88元。
    2、普通门诊待遇
    深圳医保一档: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社康中心的基本医疗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深圳医保一档:属于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属于医保目录的单项诊疗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给每位二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总额不超过1000元。
    3、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深圳医保一档: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超过的部分可以到定点药店购买医保目录范围的非处方药;可以为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支付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健康体检费用和预防接种费用。
    深圳医保二档:无
    4、个人账户不足支付
    深圳医保一档: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个医保年度内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补医疗费用超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70%(年满70周岁以上支付80%)。
    深圳医保二档:无
    5、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所发生费用
    深圳医保一档: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80%
    深圳医保二档:按普通诊疗项目单价最高不超过120元支付
    6、普通门诊输血费用
    深圳医保一档: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90%
    深圳医保二档: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70%
    7、体检补贴
    深圳医保一档:退休后一次性500元,每人每月20元(满70周岁为每人每月40元)
    深圳医保一档:无
    8、在市外就医的待遇
    深圳医保一档:普通门诊费用、大病门诊费用、住院费用都可按规定报销
    深圳医保一档: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符合规定的大病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二、社保缴费时间的规定
    每月1-10日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期,已经受理过的增减业务进行审核结算,并核定当月的征收数据。每月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对单位受理申报时间。缴费单位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当月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每年年度申报当月不受理人员增减,当月新增单位除外)。
    每月10号,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出当月数据后,由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保缴费方式
    社保的缴纳方式可分为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两种。通常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基金时只能是社保中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两部分,而通过单位缴纳社会时则可得到更多利益,单位可帮助个人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基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好几项费用。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第二十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第二十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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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0: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