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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中产生或因异常造成的废水应该如何处理
释义
    施工中产生或因异常造成的废水处理方法如下:
    1、沉淀过滤法:通过添加化学药剂,使废水中的沉淀物凝聚成团,并用过滤器进行过滤,去除可溶性物质;
    2、活性污泥法:通过向废水中注入活性污泥,并在池中隔离和分解污垢以降解有机物质;
    3、膜分离技术:采用一些特殊膜,通过膜的微小孔隙隔离和过滤掉废水中的污染物,这种处理方法具有高效和经济的优点;
    4、蒸馏法:利用废水和水溶性物质的沸点差异,将废水中的污染物分离出来。
    施工中产生或因异常造成的废水产生的危害具体如下:
    1、水环境污染:未经过处理的废水,可能会排放到环境水体中,使得水质受到污染,造成水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的破坏,甚至会影响人类饮用水的安全;
    2、土壤污染:未经过处理的废水,可能渗入土壤中,破坏土壤环境,对农田生产和生态系统造成潜在的风险和危害,甚至会影响人类的粮食安全;
    3、大气污染:废水在蒸发或流出时,如果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可能会造成大气污染,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潜在的威胁;
    4、社会环境风险:废水可能会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造成周边环境的危害,引发社会舆论和风险管理问题。
    综上所述,废水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处理方法,同时需要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环保管理的规定,保证废水得到合理处理和排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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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