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想把孩子户口迁移到自己的名下怎么办理? |
释义 | 想把孩子户口迁移到自己的名下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明; 5、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的办理程序: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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