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车辆的损失鉴定的,由损失车辆的车主提起申请,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同时缴纳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