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有:1.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国家法律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非规范性文件虽也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文件,但不属于法的范畴,而只是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2.二者区分的标准在于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3.规范性文件是针对特定的不多数的人适用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非规范性文件是针对特定的对象适用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 税务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税收的一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依法对外公布,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一类文件总称。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税收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暂行条例(规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3、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仅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6、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7、此外,各级政府及其税收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虽不属于上述的税法,但具有普遍强制力,因此,可视为“准税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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