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我国“以票控税”的税收治理大环境下,虚开发票,在行政法领域和刑法领域都被当作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非常严厉的法律规制。 虚开发票如何定罪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定罪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 虚开发票包括对虚开普通发票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定罪。两种虚开发票的行为标准是不一样的,行为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 法律客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