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2沈阳采暖费缴费截止日期 |
释义 | 采暖费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缴纳。为了不影响供暖,建议用户在10月20日前缴纳采暖费。供热系统进行冷态试运行:2022年10月20日至24日供热系统进行热态试运行:2022年10月25日至31日正式开始供热:2022年11月1日温2022年供暖季,沈阳市供暖期是从2022年10月20号至24号进行冷态试运行,10月25号到31号进行热态试运行,确保2022年11月1号正式开栓供热。采暖费缴纳的时间为每年4月。沈阳居民供暖价格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无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缴纳23.3元/平方米,差额部分2.7元/平方米由政府补贴。通过对建筑物及防寒取暖装置的设计,使建筑物内获得适当的温度。 根据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热以煤为主要燃料,但随着供热技术和设备的发展供热方式的多样化,供热能源结构也出现了一些变化。目前,以气、油、电位为供热能源的供热面积在逐年增加,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煤、气、油、电等构筑的供热能源结构渐趋合理,供热收费也日渐市场化,部分地区已出现了按热用量收费的试点小区。但我国供热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居民缺乏对集中供热的认识和了解,使得集中供热工作开展有很大阻力;热费收缴率偏低,供热企业处于保本微利状态,供热积极性降低,影响供热质量;缺乏对供热设备的规范和,设备质量参差不齐,使得供热实际水平达不到设计标准,浪费严重。同时,我国缺乏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对供热产生的污染没有惩罚措施使得大气污染较为严重。 法律依据: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遇到异常低温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分别依法订立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用户发生变更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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