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案件代理的第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当接受被告(犯罪嫌疑人)和其近亲属委托后,辩护律师是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其方案有人认为可以同时兼顾,而我认为是:兼顾并不可取,必须作出取舍,这样才能对被告(犯罪嫌疑人)权益作出最好维护,否则是不负责任的说辞。 究其原因,首先顾名思义,无罪辩护即没有罪,罪轻辩护即有罪只是罪轻,二者本身是矛盾的,辩护时不能犯自相矛盾的错误,而且在公诉人和审判庭面前既说无罪又说罪轻让人觉得模棱两可、混沌不清。 这些理由一般人仅仅从冰冷的文字来看可能难以理解,但当这种不幸降临到具体的、活生生的人身上时,只能说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世上永远不可能存在绝对完美的制度,几乎每个刑事律师都曾在调查取证中发现办案机关在取证上的违规行为,那么如果认罪认罚制度禁止无罪辩护,那么便成了催生冤案的温床。 一、律师辩护权 律师的辩护权主要规定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律师要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需要拿出证据,即律师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在没有证据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就不会被采纳和接受; 二、辩护策略的选择 三、罪轻辩护 四、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兼顾 伟大的律师丹诺说“法庭的辩护,需要灵巧的智慧,敏捷的思路,以及瞬间决定的应对能力”,刑事辩护更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各种知识、策略、技巧的智力活动,必须仔细谨慎、全面深入、综合考量,这也是检验律师智慧的实验台,更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