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医保转移异地办理流程: 1.提交转出申请:个人拿着身份证、社保卡,前往附近的社保中心向工作人员提出转出申请,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2.提交转入申请:个人拿着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社保卡、身份证等,前往转入地的社会保障局向工作人员提出转入申请。 3.转入地社保机构进行审核:接收到转入申请后,转入地工作人员认真核实个人参保信息、个人工作年限等,对于符合转入条件的,分别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将其邮寄给转出地社会保障局。 4.转出地社保机构回寄资料:转出地社会保障局在收到邮寄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障局回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需要转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的,一并转移。 5.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障局接收到以上转移接续信息表、医疗保险变更信息表及相关转移资金后,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二、 外地医保转入本地办理如下: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地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本地户口人员; 3、医疗保险转入申请材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保险转入申请受理机关:参保人所属参保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 三、医疗保险转入办事程序 1、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2、转入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