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作录音制品是否构成侵权? |
释义 |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侵权。 2、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使用他人姓名为商标是否侵权纠纷 对于将他人姓名作为商标名称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权。《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也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抢注的名人姓名商标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可以使用本条款来保护。如果是用自己姓名进行注册,是不会涉及侵权的。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权么? 一般情况下如果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进行牟利的话,是会构成侵权的,所以转载他人摄影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确定,是否征得他人同意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1.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3.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擅自制作他人肖像构成侵权吗 构成侵权。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 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可以使用吗?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可以使用,要构成作品就必须具有独创性。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 摄影作品展出是否侵权 数码照片类摄影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认定,应以数码照片的技术参数为起点与核心,审查原告的摄影设备、摄影情景等是否与技术参数相一致。 赛事主办方对侵权作品进行颁奖公布、巡展、印刷成册等行为,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应当停止侵权。 在获奖作品数量有限、原始照片容易提供、审查人员具有专业性、获奖作品使用范围较广且未支付使用费等事实要素下; 赛事主办方对参赛作品不侵害他人著作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第三人提交的参赛照片具有明显修改痕迹且不能提供原始照片的情况下; 赛事主办方仍将该照片评为获奖作品并广为传播使用,显然未善尽该注意义务的,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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