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 机动车驾驶人 在三十日内降级换证业务: (一)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未构成犯罪 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身份证 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