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无法判定责任怎么赔偿 |
释义 | 我国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确定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原告需要就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事故双方均无法证明对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则只能推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此时过错责任原则并无适用的基础,但事故已导致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将有违公平的,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一、行人导致车辆毁坏能索赔吗 机动车方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机动车方受到损害,机动车方可以向行人索赔,但判决不能出现行人倒赔机动车的情形。理由为: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机动车对另一方的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即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该条款并未规定机动车方的损害其可向有责任的行人索赔,但不能无此规定就认定其无权索赔,这种推定有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平等性。 2、行人有过错给机动车造成损失的,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机动车方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所处的优势地位,应当按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机动车方损失的性质、大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但不能据此认定无过错责任赔偿主体仅为强势主体一方,弱势主体的赔偿责任当然免除。 二、民事赔偿的程序与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立法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的环节之间,还有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如前所述,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更多的危险,用以调整与受害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这即是国外立法创设的“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负担危险”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时,汽车(机动车)之间,以增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也是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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