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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怎么撤回
释义
    首先,当事人应当在相关部门对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作出结论之前提交撤回变更请求,若手续合格,行政行为已经发生了效力,当事人应当承担因其请求行为产生的结果,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请求行为非本人所为,这将涉及到专利侵权行为或者冒用当事人姓名等法律问题,当事人可诉诸人民法院得以救济。
    其次,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有资格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为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该规定对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人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变更请求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谁请求谁撤回的原则,撤回变更请求的请求人应当限定为变更请求的请求人。此外,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但提交何种证明文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再次,著录项目变更涉及的专利相关人包括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联系人、专利代理机构4种,其中申请人(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联系人是代申请人(专利权人)接收信函的收件人,无实体上的权利;专利代理机构受申请人(专利权人)委托办理专利事项,本身对该专利不享有实体权利。因此笔者将撤回变更请求概括为两类,第一类为涉及他人实体权利的,包括撤回变更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请求;第二类为不涉及他人实体权利的,包括撤回变更联系人、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第一类因可能损害他人的权益,审查应当相对严格,需要取得相关人的同意,如撤回因更名请求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提交撤回变更请求,同时提交申请人(专利权人)签章同意撤回的证明文件;撤回因专利权转移请求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的,除提交符合规定的撤回变更请求外,还应当提交变更前后申请人(专利权人)双方签章同意撤回的证明文件。对于第二类,当事人提交符合规定的撤回变更请求即可。
    最后,根据前面的分析,可基本得出撤回变更请求的审查标准,但若因撤回变更请求人不合格或者未提交合格的证明文件而未被批准,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给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建议在对可补正的撤回变更请求发函告知缺陷后建立合理期限,若当事人在期限内重新提交合格的撤回变更请求可准予撤回,否则期限届满后可对原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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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