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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共安全领域中的危险行为是否属于未遂状态?
释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存在未遂状态的争议,主要原因是将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混淆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既遂条件的区别,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根据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和阶段的理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并非一经着手就既遂,需要综合考虑行为发展和是否造成现实危险。
    法律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未遂形态。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有些学者的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未遂状态,即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既遂,反之则不构成犯罪。
    一方面,这种观点混淆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将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际上这是一种类推解释。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中加上“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作为构成要件,是不当的类推,也违反了我国罪刑法定、禁止类推的原则。
    另一方面,这种观点还混淆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既遂条件的区别,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既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根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要件,即只有当行为具有造成公共安全危险时,才能成立本罪,而不管将这种危险理解为行为的属性,还是理解为作为结果的危险,都成为犯罪的要件,而非既遂的标志,这必然导致未遂、预备、中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结论,显然不能令人接受。
    第二,我国刑法在设置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方面对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犯罪形态等做出相应规定。分则的条文设置上只规定某项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及相应法定刑。通说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以既遂为模式。因此,《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在设置上是相瓦独立的,每项条文均为独立的犯罪既遂形态,有其独立的犯罪构成,而不能片面认为第114条是第115条的未遂犯,而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未遂犯的“未遂”状态。
    第三,依据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和阶段的理论,故意犯罪行为(这其中必然包括危险犯)总存在一定的发展过程和阶段,只不过不同危害行为的过程和阶段长短不一、内容各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行为停止在犯罪过程中的哪一点才达到犯罪既遂状态,不仅取决于行为自身的特点,还与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关,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并非一经着手就既遂,还应充分考虑着手之后犯罪发展的情况以及是否造成现实性的危险。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未遂形态是合理的。这种观点混淆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以及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既遂条件的区别。同时,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设置上也支持了未遂形态的存在。此外,根据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和阶段的理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停止在犯罪过程中的哪一点才达到犯罪既遂状态,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特点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存在未遂状态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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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9: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