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不可以,户口本遗失或者损坏的,应该补领完整的户口本原件,而不能补领其中的某一页(集体户口除外); 2、应由户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补领; 3、户口本能否委托户内的其他成员补领,各地存在差异,应事先咨询户籍科的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