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关于从严从紧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当前省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阻断病毒传播,减少疫情输入风险,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 一、暂停跨省、跨市、跨县(市)(不含浑江区、江源区)道路客运服务(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定制客运、公交化改造班线)。 二、在进出县(市)交通路口设置防疫检查站,对外来车辆及人员开展排查,除物资运送、医疗保障及与防疫有关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途经车辆禁止在境内停留)。 三、禁止人员跨县(市)流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县(市)的,请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所在单位和社区要全过程监督管理。 四、景区景点、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电影院、个体诊所、民营门诊部、美容、洗浴场所暂停营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