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着重调解。着重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并且贯穿于 劳动争议处理 的始终。 2、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必须及时处理。调解虽然是调解争议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万能的手段,当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不能久调不决。 3、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也是劳动争议工作处理的准则。 4、公正原则。劳动关系的特征决定劳动关系是一种隶属关系,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组织与被组织、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5、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6、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 劳动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劳动关系 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 退休 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医疗费、 工伤保险 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