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根据事故原因对它们进行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事故发生前,受伤人员已经到达路边,停在大型货车的盲区。此时,由于大货车司机没有及时看或受到其他干扰,因此他没有看到路边的行人,从而造成了事故。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属于货车司机。另一种情况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受伤的行人或车辆没有到达交叉路口,而是在货车操作过程中走进货车的盲区,从而导致了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主要原因是货车的责任属于后者,货车的驾驶员承担第二责任。另一种情况是道路交叉口的视图。由于树木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驾驶员的视线被遮挡,从而导致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各种责任,道路建设和管理也应承担责任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