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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保护范围的内容及范围
释义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及原则: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包括限制他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和类似标志,禁止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禁止他人作为商号使用;保护原则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我国商标法采取混合原则,更倾向于绝对保护。
    法律分析
    一.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有哪些
    1.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主要为:限制、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和类似的标志;对于他人恶意注册自己驰名商标的行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以及禁止他人作为商号使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
    相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绝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这种绝对保护的条件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我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首先,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其次,在
    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
    结语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限制、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和类似标志,对恶意注册自己驰名商标的行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并禁止他人作为商号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则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损,则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我国商标法采取混合原则,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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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