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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调解书是不是等于离婚证
释义
    民事调解书不等于离婚证。与离婚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具体如下:
    1、民事调解书,有标题编号当事人案由事实理由协议落款日期书记员等部分,格式与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可以参阅;
    2、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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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