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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释义
    (一)法律救济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二)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
    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
    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
    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
    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正是因为司法救济具有以上特点,所以我们将司法救济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发挥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
    (三)仲裁救济
    仲裁救济是法院外提供的一种救济方法,其意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四)行政司法救济
    行政司法救济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救济主体为权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
    一、关于税收的行政诉讼规定是什么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注意: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简单来说: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二、自力救济有哪些特征
    1、纠纷解决的自治性和自主性。私力救济不属于国家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资源,也不依靠国家权力,因此其存在和运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或社会共同体的需求和自主选择。
    2、纠纷解决主体的民间性或非官方性。私力救济可以由当事人单方自行实现,即自助或自行执法,也包括双方的协商和解和压服。同时,私力救济也可能通过第三方介入解决纠纷。
    3、纠纷解决依据的多元性和灵活性。当代的私力救济不可能完全超越于法律之外。但私力救济之所以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就在于其在适用规范上的灵活性,在关照法律规定的同时,特别注重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
    4、纠纷解决结果效力的非强制性。私力救济无疑必然依赖各种强制力,包括舆论、道德、宗教信仰、社群的压力、第三方的权威、民间社会规范的约束力、以及实力威胁等,但私力救济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其纠纷解决结果只能依靠当事人自愿履行。
    5、程序、方式、手段的灵活性和非正式性。这也是私力救济达到纠纷解决目的的有效途径,由此也可将其划归为非正式解纷机制之列。
    6、救济的直接性。这是私力救济最大的优势,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
    7、与社会救济及公力救济的互补与交错。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的边界往往很难准确区分。
    三、申请国家赔偿属于什么救济
    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司法救济,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现权利救济。
    司法救济一般由人民法院主导并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实现。相对于其他性质的救济,司法救济在职能上具有其他救济不可替代的终局性地位。申请国家赔偿也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时给予违法行为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严刑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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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