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哪些特征 |
释义 |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诉讼主体涉外;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增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造成涉外因素;作为诉讼对象的法律事实涉外;诉讼标的物涉外等。 一、涉外离婚纠纷 涉外离婚纠纷手续的办理地:如果双方适用的是诉讼离婚,涉外离婚当事人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针对涉外婚姻,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即可。 二、重大涉外案件的认定: 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是指涉及境外,不仅包括国外,也包括香港、台湾、澳门,涉只要案件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其中一项满足涉外即可认定为涉外。 三、涉外劳动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什么 由于涉外劳动法律关系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相联系,究竟应该用什么法律来调整涉外劳动关系,国际私法在关于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冲突法调整(即间接调整)和实体法调整(即直接调整)两种方法。在解决涉外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纷争时也同样适用上诉两种方法。①冲突法调整,亦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国内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哪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②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都是为了解决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冲突。但它们的方法不同,所运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同。在解决同一个涉外劳动关系时,只能使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使用。在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规范时,就要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才适用冲突规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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