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一、公平原则的具体表现及功能 (1)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 (2)民事责任的承担,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应相适应。双方都无过错的,应由法律规定双方对损失承担责任。 (3)当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已导致维持原法律关系效力显失公平时,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应得到相应的变更。 公平原则可以弥补民法规范规定的不足。法律有具体规定的,要适用具体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公平原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公平原则仅是民法中既有衡平规定的抽象理念表达,它是我国民法典的“内在体系”的一部分,但不能作为法官的裁判依据,只可以在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中发挥作用。 公平虽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因为社会一般人对公平仍然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评判标准,所以法官应当依据社会的一般公平正义观念进行司法行动。不过,正是因为公平原则过于抽象,所以它只能作为一种理念,而不能替代具体的民法典的规则。 民法典公平原则特点主要有,公平原则对民法的各个领域均具有指导意义;公平原则是民法中最具弹性的原则;公平原则具有补充性;公平原则既是立法原则也是解释原则,但不是适用原则。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1、一方必须有致人损害的行为或者是受益人。因为有致人损害的行为,才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如果一方是受益人,那么,分担损失就是受益的代价。 2、有实际发生的较严重的损害。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这种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救济。如何确定损害程度是否严重,并无统一的标准,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如果只是较小的损失,则不需要通过法律救济,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这并不违背公平理念。 3、受害人的损失(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分担损失的正当性基础。当然,这种行为不一定是造成损失的唯一原因,损失也可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4、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并且案件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适用时要注意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应当对此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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