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职务人员共同违法问题 |
释义 |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不重复处罚,监察机关调查需多名工作人员,可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单位和个人须如实提供情况。《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强调保护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政务处分应公正、平等、合法,依据事实和法律,兼顾惩戒和教育,确保清楚、确凿、准确、恰当、合法、完备。 法律分析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会重复处罚。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的,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拓展延伸 公共职务人员的集体违法行为:调查与应对 公共职务人员的集体违法行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调查与应对措施。首先,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职务人员的日常行为监管,确保他们依法履职。其次,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共职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对违法行为的警惕性。此外,加大打击力度,对涉及公共职务人员的集体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同时,加强法律援助和举报机制,为受到公共职务人员违法行为侵害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保护。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应对公共职务人员的集体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稳定。 结语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调查应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收集、调取证据,保障公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宽严相济。建立监督机制,加强法律教育与宣传,打击集体违法行为,保护受害人利益。全社会共同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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