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环节存在对证据的审查程序,包括对非法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和用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进行排除的排非程序。 在通过自行发现、受理举报、控告、申诉等程序发现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时,检察院一般并不能自行直接认定和处理,在此之前还有明确的处理程序。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作以下两个方面的处理: 1、要求办案机关做出说明; 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签名。 2、必要时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 有录像有真相! 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此做出书面说明供审查,也可以调取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录像录音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上述两种方式中,完整的录音录像应该是更为直接的证据,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是一个相对准确的证据!侦查机关如果想要证明自己的讯问过程没有刑讯逼供,提供完整的录音录像是最简单的办法,也是最可信的办法!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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