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一、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1、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违反合同义务,后者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2、所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保护履行利益,后者保护信赖利益;3、责任发生时间不同:前者发生于成立生效后,后者只发生于缔约过程中;4、归责原则不同:前者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原则为补充,后者则是过错责任原则;5、构成要件不同;6、责任形式不同。 二、有效合同可以起诉过失责任吗 能。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以上要件,其实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并且一定条件下也认可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三、该合同有履行完毕的标准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是双方已经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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