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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释义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是以下:
    1、为了特定的公益性目的而建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标准为800万,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标准为400万,非公募性质的基金会资金标准需要达到200万;原始资金都需要是到账资金;
    3、基金会需要有规范的名称以及章程,并有能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工作人员;
    4、基金会有固定的住所,并且基金会的管理人员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法律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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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0: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