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有什么特征 |
释义 |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特征: (1)行使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 (3)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一、债务人怎么办?有强制抗辩权吗? 债务人取得抗辩权的,则债务人可以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一般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二、民事诉讼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抗辩权包括如下: 1、独立抗辩和从属抗辩,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 2、永久抗辩和暂时抗辩; 3、法定抗辩和约定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三、保证人专属抗辩权的法律特征 保证人专属抗辩权,是指基于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为前提,而由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其法律特征表现为: 1、保证人专属抗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保证责任方式的限制。与一般抗辩权不同的是,某些保证人专属抗辩权只能在特定的保证责任方式中行使,如先诉抗辩权就只能在一般保证中行使,而对连带保证人来说则不存在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专属抗辩权的取得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为前提,而是源于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和保证人的人格独立性,只能由保证人直接享有和行使,排斥债务人的享有和行使。而一般抗辨权来源于主合同债务人,债务人、保证人均可享有和行使。 3、一般抗辩权的行使主要是针对主合同履行中的特定事由进行,因为这些事由的存在,产生债务人可以拒绝或延缓债权人请求权行使的后果。保证人专属抗辩权源于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只能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对债权人之请求进行抗辩,还包括了保证人可以根据主合同约定得出与保证合同的联系和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意见。 4、与一般抗辩权相同的是,在专属抗辩权的行使中,保证人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主合同债务人或主合同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使这些抗辨权。行使目的在于延缓或免除其保证责任,保护保证人的正当权益,制约债权人的行为,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与安全。保证人专属抗辨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系统的专门规定,但综合归纳我国现行民法典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范,结合主从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债权人过错、债务人行为等方面对保证合同的影响,是能够发现由此产生的相应的保证人专属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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