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瞒重要事实举证的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所谓隐瞒重要事实,是指应于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权募集方法中载明的事项故意遗漏或者应予说明的有关公司经营而对投资者投资医院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不予登载或详细说明。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是隐瞒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实,如当事人行为能力,则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是其他违法事实,则是无效合同。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和义务有哪些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有以下这些:(一)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造成缔约过失的当事人是否承担对另一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签订合同时,有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是由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权益,这一当事人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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