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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据的证明力
释义
    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的信用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证据证明力根源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因联系的具体方式不同,证据证明力有大小强弱之分。与证据能力不同。证据能力是指某材料有无作为证据的资格,可否采纳为证据。证据能力根源于法律的规定。无证明力的材料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但有证明力的材料也可能因法律规定而予以排除。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第八条 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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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