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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婚妈妈的生活困境
释义
    《民法典》确立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原则,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危害和歧视。对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有责任支付抚养费。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决定性因素,同时考虑物质和精神因素。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他们的意见应被尊重,优先考虑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权益,然后再考虑父母的意愿。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因素:
    (一)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由此可见,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二)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两大类因素,即物质类因素和精神类因素。
    首先,物质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离婚后双方的居住环境、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等。
    其次,精神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道德品质、对子女的责任心、有无不良生活习惯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因此,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选择跟随父或母生活应当是一种无条件的权利,不能将其视为无足轻重的“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对子女跟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尤其是身心健康,其重心在于尊重子女的意见,保护子女权益,然后再考虑父母意愿,才符合法之精神。
    结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得受到危害和歧视。对于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承担抚养费的责任。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在离婚后,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无法协议,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以子女利益为最大原则,并考虑物质和精神因素。在离婚案件中,应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保护他们的权益,才能符合法律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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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