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证据,首先,要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4)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5)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6)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7)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其次,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对方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1)对方有婚外情的;(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3)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4)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5)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