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权变更相关规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支持一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包括:一方因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有不利影响、十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分析 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拓展延伸 抚养权变更程序及法律要求 抚养权变更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父母或其他抚养人申请法院修改原有的抚养权决定,以适应孩子成长和家庭变化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抚养权变更程序包括申请、提交相关证据、法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在申请抚养权变更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有抚养安排已不适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将考虑孩子的健康、教育、安全等方面的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抚养权变更的目的是确保孩子得到更好的成长环境和照顾,维护孩子的权益和福祉。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对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若符合特定条件,应予支持。抚养权变更是为了适应孩子成长和家庭变化的需要,申请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有安排不符合孩子最佳利益。法院将综合考虑孩子的健康、教育、安全等因素,做出决定,以确保孩子得到更好的成长环境和照顾,维护其权益和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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