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对基金公司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其中涉及基金经理的任命和解雇也是股东表决的事项之一。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股东大会形式表决,对基金经理的任命和解雇提出异议。但股东提出异议并不代表异议一定会被采纳,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的事项,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表决; 2.《基金法》 第十七条 经营基金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者聘请投资顾问,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 3.《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基金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运营管理决策机构,并明确决策程序和投资决策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