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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销售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释义
    一、销售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不需要。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该销售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营业费用,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法律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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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