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税租房里的出租人是谁 |
释义 | 个人所得税的出租人,是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的人。对于个人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依法在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则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具体填写如下: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纳税人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租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工作城市: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填写其办理汇算清缴地所在城市。 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租赁期起、租赁期止: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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