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内公共用地属于谁? |
释义 |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区域停车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区域停车的规定有以下几点:1、目的:对于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车辆进出井然有序,确保道路车辆行驶通常、安全;2、适用范围:保安对辖区内所有车辆和外来车辆;3、负责人:安全护卫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邻居占用公共区域应该怎么处理 邻居占用公共区域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社区管理部门等投诉处理。 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强占公共楼道就是侵犯相邻业主的权益,具体怎么处理可以参考以下几种: 1、业主可要求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2、如邻居继续占有公共楼道,可向小区物业投诉,要求协助解决邻居强占公共楼道问题; 3、如小区无物业或物业处理无效果,可向业委会投诉反馈,要求敦促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4、如小区无业委会或业委会处理无效果,可向社区管理部门等投诉。例如向社区居委会投诉;向房产管理部门投诉等; 5、若依然无法解决纠纷,可收集相关资料至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楼道原状并赔偿损失。 三、什么是小区公共收益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是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经营活动收益分配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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